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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2012年1月17日,大调解中心关于倪建忠和北新建西村合同纠纷一案的听证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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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被 examine 从 待审核区 移动到本区(2012-02-09) —
离1月17号的听证会,已有半个多月了。由于论坛改版和新春佳节的到来,偶把这个听证会的内容拖后了,现在补上。

话说,1月17号主持听证会的是原法院的法官、现任大调解中心的陈*副主任,参加听证会的有:人大、纪委、政法委、法制办、检察院、信访局农工办、农委、北城区街道办、北新镇政府、北新建西村村委会沙**书记、万**村长、黄**会计、建西村民代表汤**女士、倪建忠夫妇等。

除建西村几位和倪建忠夫妇外,其他人偶一概不认识。以上名单是偶事后根据录音中主持人陈副主任所讲抄录的。如有错误,请知情人指正。

本次听证会开了一个多小时,确定了一件事:建西村的发言人在发言时讲到,那份2006年4月17号村民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上的村委会公章的确是后盖上去的;合同中的村民签字,很多都是他们代签的。当问到是谁代签的时候,会场上发出几声不知所措的笑声,这笑声仿佛是说这个用得着查吗?但是,有一点是违避不了的:找到了签字的人,就能找到造假的始作俑者。难道不是这样吗?

这样一份村民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关键的二个环节都是错误的,还能说明这个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吗?

当提到村民诉讼村委会的土地清册时,村民代表汤**女士一口咬定她本人是没有一分土地的,因为在93年分土地的时候,她作为村委干部,按规定是没有土地的。当倪建忠拿出法院复印到的诉讼过程中建西村向法院提交的土地清册中有她的名字时,她激动是怒吼:假的,这是假的,弄虚作假!完全是弄虚作假!

至此,偶有理由相信,所谓村民向法院提起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的诉讼,完全是建西村村委会某些人一手操纵的旨在单方面取消与倪建忠签订的土地租凭合同而炮制的恶意诉讼行为。

听证会开到这个地步,倪建忠夫妇建议北新建西村的领导们先回家想法把谎言编圆了再来吧。

现在,启东市法院的石**院长已调到南通开发区法院去了,新来的周院长还没有正式接任,也许正在办理交接。偶个人希望新院长能主动发现当初村民诉讼村委会时法院存在的对于事实认定不清和没有把倪建忠作为第三方加入诉讼这一程序违法的过错,并主动加以纠正。

后续情况,偶将继续跟踪。以上内容,如有出入或不实之处,请知情人加以指正。谢谢。

另,根据admin总版主的公告,偶在此提出申请,请三位总版主和三位关注版版主帮偶把倪建忠一案所涉及的四个帖子(包括法院的一个说明帖)给予恢复。在此,偶先排个队。谢谢。




[ 此帖被examine在2012-02-09 09: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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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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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02-09
          政府部门有错可以改,改了以后可以再犯嘛!
    
          对待百姓没必要遮遮掩掩。事实终究是事实,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让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发表各自的意见和看法。这也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毛主席万岁万岁万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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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02-09
本帖自2月2号上午八点发出,经过多方努力,通过论坛管理整整七天的严格审核,今天终于通过审核面世了。

谢谢国家!
谢谢领导!
谢谢各位前台的、后台的、审核的、管理的所有统统的总版、侧版等可以控制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权力人员!




日拱一卒,不期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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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02-09
新社会注重的是言论自由,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只要不是瞎编出来的故事,版主以什么理由删帖移贴!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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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02-09
这是一起假案件,有错必纠,法院院长主动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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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02-09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100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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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02-09
当事人维权政府维稳,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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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02-09
当事人一方造假、法院错判的一起冤案,这是对社会公平的颠覆,强烈遣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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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02-09
又一次关注这事,觉得政府在这件事上有失立场。
人生没有彩排,每一天都是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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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02-09
有意思,内部出问题了,估计好戏还在后头,会不会北新镇建西村一手操办,既当被告又幕后充当原告,事情越来越明朗化了,法院应该拿出有错必纠的精神。事情越拖越久,损失越来越大,当事人越来越火,真不知道会不会出现严重后果或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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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02-09
热烈祝贺“有梦最美”关于“倪建忠”的帖子在历经九九八十一难后最终能通过审核!!事实证明,只要努力,帖子还是有可能被通过的。

案子中究竟是倪建忠串通了季慕良,还是建西村串通了法院,事实越来越清晰。

这个帖子审核那么久那么难,若不是楼主几次交涉,根本出不来。也许这本身也能说明一些问题吧。


[ 此帖被依然在2012-02-09 12: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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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02-09
听证会这么多部门,某些部门应该出来互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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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02-09
事例证明,利益群体的规则是可以击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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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02-09
本事例引起的争议,在之前的贴子中,有位法院的“ansting” 同学作了不少的司法诠解,希望其再次上来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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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02-09
有ansting互动,帖子才如此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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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02-09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这是那个名人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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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02-09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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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02-09
倪建忠和北新建西村合同纠纷一案的听证会排场象模象样,与会部门实也不少。

作为村民代表汤**女士,当提到村民诉讼村委会的土地清册时,明确肯定她本人是没有一分土地的,当倪建忠拿出从法院复印到,诉讼过程中建西村向法院提交的有她名字的土地清册中时,她肯定地作出证明:假的,这是假的,弄虚作假!完全是弄虚作假!因为在93年分土地的时候,她作为村委干部,按规定是没有分得土地的。

在此向汤**表示诚挚敬意!!!

各参会部门父母官们,想必你们也不是睁眼瞎,你们是带着为民作主的诚意来参听证会的,就应该象村民代表汤**女士一样,坚持实事求是,不要为掩盖已成事实的错案充当保护伞!!!

办案数量不等于办错案,办案质量不等于造假案!!!



[ 此帖被张玉兰在2012-02-09 18:24重新编辑 ]
面对现实,百折不挠;坚定信心,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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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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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02-09
汤**没有土地,合同的村民签名中怎么出现了汤亚芳。这份合同都假的,法官是否撤销村民与村委会的合同,多此一举。创造出村民与村委会调解书,是否为北新镇建西村恶意诬告倪建忠埋下伏笔。哎!真是用心良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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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02-09
法院故意司法不公,故意制造错案,法院院长故意不主动纠正错误,政法委也奈何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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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02-09
这伪与95年我是被合平村书记打官,法官指使合平村委会的村民伪证有什么两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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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02-09
如果有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法、市纪委、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为我召开听证会,我为这些多部门上访到南通、南京、北京都跑过了,错案得到改正了,我从43岁跑到60岁,他们应该为我开个听证会符合上访规定。他们在前是不要我参加开过多次讨论会怎样罢平陈新……不说了,又要被删我白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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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02-09
回 陈新寻找光明 的帖子
陈新寻找光明: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这是那个名人讲的?


陈光明同学知道的还真不少。

那句话是英国大哲学家、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培根同学所说,原话如下: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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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02-10
我的两份证据是95年案子在法院卷宗里复制到,法官指使村官制造十多位党员村民组长签名的伪证7份,根据字迹,是法官让一至二个村干部所写,给法官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这倪建忠案,就是从我案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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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02-10
有时不公正的枉法裁判,就像刽子手间接地害死一个人。民告官真的要悲剧出现才能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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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02-10
“当提到村民诉讼村委会的土地清册时,村民代表汤**女士一口咬定她本人是没有一分土地的,因为在93年分土地的时候,她作为村委干部,按规定是没有土地的。当倪建忠拿出法院复印到的诉讼过程中建西村向法院提交的土地清册中有她的名字时,她激动是怒吼:假的,这是假的,弄虚作假!完全是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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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村支书的比照,映射出当今年代人们的怀旧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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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02-10
回 有空来聊聊 的帖子
有空来聊聊:
有ansting互动,帖子才如此精彩。


这位同学说得太对了。帖子有法院的互动才更精彩;帖子有法院法制研究室的公务人员来互动才更饱满和充实。

然而,偶可以跟你打个赌,老规矩,一块钱赌注:偶赌这位ansting同学不会在本帖中互动。

理由有三:1、没有法院领导授权,他不敢据实互动;2、本帖已非常清楚地揭示出法院在本案中的过错,过错太过明显,已没有丝毫可以辩解的地方,而法院方既不愿主动纠正错案,又还没有想好怎么忽悠大家,所以ansting同学也无法来互动;三、anstig同学是位正值的人,是位纯粹的人,虽然他身在官场,身不由己,但他却能洁身自好,他不能说自己想说的话,但他决不说自己不愿意说的话。

为了这第三点,偶个人向ansting同学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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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02-10
这事还在吵吵呢, 楼主你有完没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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